缴存公积金
缴存公积金相关内容如下:
缴存主体与责任
单位:是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需依法为在职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
职工:个人需缴存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
缴存基数
定义:通常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以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为缴存基数。
范围限制: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一般为当地*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
一般规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同一单位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特殊情况: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申报调整缴存比例,如扬州市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10%至24%的范围内自主申报。
缴存方式
直接交存:可交存转账支票、现金(须填制《现金送款簿》)。
银行汇款: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完成缴存。
委托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方式进行缴存。
支取住房基金:符合规定时,可支取住房基金用于缴存。
缴存程序
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需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等。
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等。
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等情况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时,应办理启封手续。
汇、补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或缓缴到期的,应及时补缴。
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