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公积金
国管公积金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等国管单位的在职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包括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以下是关于国管公积金的一些具体信息:
缴存主体
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央企等国管单位的在职职工。如国家各部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的员工。
缴存规定
缴存比例:一般与市管公积金一样,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缴存基数:通常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按相关规定确定缴存基数。
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
通常按个人存款余额的7倍放贷,*高不超过8倍。2015年3月18日起,确定贷款额度的个人账户余额划定线由2万元调整至5万元。2015年12月规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7万元均按照7万元计算。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贷款前2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至5期的,其贷款*高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贷款*高额度基础上下调20%。
贷款年限:一般房龄+贷款年限的数值上限比市管公积金大,对于一些老房更友好。
特殊规定: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市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在北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使用贷款;职工首次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使用贷款,第3次及以后再申请使用贷款的,需上一次贷款结清满5年。
提取方式
部分提取: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购买政策性住房;支付房租;生活困难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
销户提取: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集中封存户等情况可销户提取。
与市管公积金的区别
管理机构:国管公积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市管公积金由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缴存单位:国管公积金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等缴存,市管公积金主要是地方国家机关、一般性企事业单位等缴存。
识别方式: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表》“个人登记号”一栏以502、509数字开头的是国管单位;以身份证号开头的号码,大多数是市管单位。
使用范围:国管公积金部分可以异地使用,如在北京的央企职工等可能在外地使用;市管公积金一般只能在缴纳地使用。